【大紀元2017年11月14日訊】為免跨國公司將利潤移轉到低稅率或免稅國家,造成租稅不公,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會計師表示,未來集團企業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配置將更透明。

財政部13日正式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的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這項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已實施多年的移轉訂價報告外,另外新增國別報告(Country by Countryreport)及主檔報告(Master file)的文據,各有其適用門檻的規定。集團相關資料應在2018年5月31前備妥、12月31日提交給國稅局。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移轉訂價服務小組副總林棠妮表示,這項三層架構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台商主要的跨國營運國家,包括中國大陸、部分東南亞國家及歐洲主要國家,已於2016年就開始適用BEPS的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且大多須於今年底前備妥或提交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給各國稅務機關。

安侯建業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管會計師張芷表示,各國對於移轉訂價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要求已趨於一致,台灣在此趨勢下已不會缺席。各國稅局查核的資訊內容不再僅侷限只取得當地國的移轉訂價文據,而藉由企業主動提報的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輕而易舉可完整查核集團企業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配置的一致性及合理性。

張芷建議,跨國集團公司應正式面對此反避稅的時代潮流,並應由集團總部統籌總部及各關係企業所要提交的三層文據與相關內容及資料,以免發生移轉訂價政策及表述內容有不一致的狀況,引起稅局查核時不必要爭議,更積極的企業,還可以積極運用三層文據的架構及內容,重新檢視集團各關係企業間移轉訂價政策的稅務治理工具,進而提升集團企業整體價值。(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