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1月22日訊】公平會表示,行政機關行政和解的前提,必須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而高通案與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和解構成要件不符,均經公平會委員會議審酌在案,因此,不適用行政和解。

公平交易委員會10月初以美商高通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於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但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的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的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違反公平交易法,重罰高通新台幣234億元。

公平會重罰高通不僅引發公平會與經濟部間的不同意見,自由時報今天報導指出,有學者認為和解談判才是上策。

公平會今天強調,高通雖尋求中止調查或行政和解,但高通的違法行為業已嚴重影響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無調查顯著困難,且所提改正措施亦無法彌補限制競爭行為已產生的危害。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和解的前提,必須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而高通案與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和解構成要件不符,高通案均經公平會委員會議審酌在案,因此不適用行政和解。(轉自中央社)